(2017)湘0103民初5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735号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海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姣,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任。被告:徐青,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利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