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华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989号原告:山东华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通衢路中段东侧(移动公司斜对过)。法定代表人:刘连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臣,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工业园88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辛桥。法定代表人:韩其利,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华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华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计1451元,由原告山东华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