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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连厚宝与张风海、于庆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厚宝,张风海,于庆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770号原告:连厚宝,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明,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风海,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于庆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户籍地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厚宝与被告张风海、于庆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厚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662.50元,退回原告662.50元。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馨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