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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石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黄石市规划局、黄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规划局,黄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04行初66号原告黄石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豪,系该公司员工,系一般授权。被告黄石市规划局,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21号市直机关集中办公区4楼。法定代表人倪文明,系该局局长。被告黄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卫民,系该市人民政府市长。本院在审��原告黄石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规划局、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亚萍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汪 静书 记 员  王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