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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金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685号原告:湖南金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嘉禾县晋屏大道金泰华成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志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山,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梅华西路2100号绿怡居1至3栋二层商场G-H-I之三。负责人:谭霞,系该分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武,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金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以调解为由,于同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以自愿与二被告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28元,减半收取5164元,由原告湖南金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孔辉人民陪审员  李物金人民陪审员  曾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