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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余小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余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余小丰,男,汉族,1992年9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秀英与余小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304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小丰的银行存款934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