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余小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余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余小丰,男,汉族,1992年9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秀英与余小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304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小丰的银行存款934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