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伍世鲜、广东中英保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世鲜,广东中英保安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4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世鲜,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英保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三街1-49首层1号二楼2213房。法定代表人:王英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伍世鲜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英保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0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世鲜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伍世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伍世鲜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