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民终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潢川县春申办事处五里村张瓦房村民组、王玉礼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潢川县春申办事处五里村张瓦房村民组,王玉礼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春申办事处五里村张瓦房村民组。代表人:张秀军,男,汉族,1965年12月28日生,住潢川县。系该村民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战峰,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礼,男,汉族,1942年10月24日生,住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上诉人潢川县春申办事处五里村张瓦房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王玉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损失数额���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潢川县春申办事处五里村张瓦房村民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简立存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