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艳君与被执行人张福军、张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艳君,张福军,张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卢艳君,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张福军,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张景伟,男,汉族,现住逊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艳君与被执行人张福军、张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动产及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成会审判员 肖春仁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