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2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毅与被执行人张学礼、王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张学礼,王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2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毅,男。被执行人张学礼,男。被执行人王万英,女。申请执行人王毅与被执行人张学礼、王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72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学礼、王万英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毅借款本息58万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学礼、王万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万英在开江县信用合作联社淙城后街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万英在开江县信用合作联社淙城后街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