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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67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与任世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任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67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红旗小区。法定代表人吴光明,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XX智,系该医院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任世勇,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与任世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世勇属农村低保户,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任世勇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的任世勇应支付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用89742.58元,任世勇用自已申请执行遵义市万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黎代万、黎小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得的执行款履行本案付款义务。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67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