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罗秀敏与王香芝、李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敏,王香芝,李健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549号原告:罗秀敏,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王香芝,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李健,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敏与被告王香芝、李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秀敏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香芝、李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秀敏撤回对被告王香芝、李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罗秀敏负担。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