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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罗秀敏与王香芝、李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敏,王香芝,李健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549号原告:罗秀敏,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王香芝,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李健,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敏与被告王香芝、李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秀敏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香芝、李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秀敏撤回对被告王香芝、李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罗秀敏负担。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