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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肖彬与德阳高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彬,德阳高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4283号申请人:肖彬,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勇,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阳高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永定河以北、恒泰机械厂以东,注册号510603000024231。法定代表人:汪飞江。肖彬与德阳高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彬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德阳高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阳高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秀荣审 判 员 徐萍丽审 判 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羿书 记 员 刘斌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