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忠瑞与赵国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瑞,赵国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799号原告刘忠瑞,男,194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国欣(刘忠瑞儿媳),女,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赵国良,男,60岁,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瑞诉被告赵国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忠瑞承担。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荣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