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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忠瑞与赵国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瑞,赵国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799号原告刘忠瑞,男,194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国欣(刘忠瑞儿媳),女,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赵国良,男,60岁,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瑞诉被告赵国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忠瑞承担。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荣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