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陆建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641号被执行人:陆建忠,男,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陆建忠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苏058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陆建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陆建忠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陆建忠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陆建忠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陆建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陆建忠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陆建忠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