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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延安与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延安,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2210号原告:何延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被告:刘永武。被告:卢松梅。被告: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郑兆山。上述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延安与被告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延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延安撤回对被告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何延安负担。审 判 员  丁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石朝军书 记 员  蔡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