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汤家友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家友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3刑初97号公诉机关牟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家友,男,生于1945年,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牟定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9日被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经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家友犯放火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茅晓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家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汤家友从牟定县安乐乡力石村委会海子哨村7号家中出发,到本村集体山林果保咪山找草药。16时许,汤家友沿果保咪山、干田某,干田某梁子、枣子树回家,途中因山路上生长着的茅草戳脚,于是用随身携带的火柴四次点燃路边茅草,引发森林火灾。经牟定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5.5亩,受损林木活立木蓄积2.44立方米,受损幼树4498株,受损灌木丛1021株(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其起诉观点,认为被告人汤家友故意放火焚烧森林,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方面,被告人系自首,且是老年人犯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汤家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汤家友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我承认是我放的火,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也没有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汤家友从牟定县安乐乡力石村委会海子哨村7号家中出发,到本村集体山林果保咪山找草药。16时许,汤家友沿果保咪山、干田某,干田某梁子、枣子树回家,途中因山路上生长着的茅草戳脚,于是用随身携带的火柴四次点燃路边茅草,引发森林火灾。经牟定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5.5亩,受损林木活立木蓄积2.44立方米,受损幼树4498株,受损灌木丛1021株(丛)。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1、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立案侦查情况以及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情况。2、被告人汤家友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证实汤家友的体貌特征,其生于1945年10月10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在辖区内无犯罪记录。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8日13时50分牟定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汤家友家中口头传唤其接受询问,汤家友积极配合,对其纵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笔记复印件,证实2016年12月17日景某1、朱某1、杨某1询问汤家友,汤家友承认果保咪山、干田某的火是他放的情况。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山林火情调查情况复印件,证实安乐乡力石村委会针对12·17山林火情的调查情况,经调查确定汤家友2016年12月17日16时30分用自己随身携带的火柴先后在果保咪山、干田某放火,引发山林火情。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林地权属勘查登记卡、林权登记申请表、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图,证实干田某、果保咪山的林地所有权人为海资哨村民小组,林地使用权人是朱某2。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证实火灾现场的概况、方位。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汤家友对第一次放火的地点进行辨认并确认是在安乐乡力石村委会海子哨村果保咪山林内;对第二次放火的地点进行辨认并确认是海子哨村干田某林内;对第三次放火的地点进行辨认并确认是在海子哨村干田某梁子;对第四次放火的地点进行辨认并确认是在海子哨村枣子树自己家田地边上。9、鉴定聘请书、森林火灾受灾情况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牟定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验鉴定,果保咪山1处过火地块和干田某2处过火地块均属林地,枣子树田边属农地;果保咪山、干田某过火林地面积25.5亩、受灾林木活立木蓄积2.44立方米,受损林木(胸径≥5CM)756株,受损幼树4498株,受损灌木1021株(丛)。该鉴定结果于2017年8月8日告知汤家友。10、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火灾发生后,朱某1接到妻子李某1的电话后到果保咪山上打火,得知干田某也着火后,其来到小白白树咪半山腰用望远镜看干田某着火的情况,从望远镜中看到汤家友在干田某梁子上离着火的地方10米左右的距离背着篮子、手里拿着一把秧斧往三家村方向走。后朱某1骑着摩托车来到枣子树地边上遇到毕某,毕某说汤家友背着篮子回家去了,枣子树地边上可能也是他点燃的。之后朱某1两次到汤家友家核实汤家友放火的情况,在核实情况时汤家友均承认了放火的事实以及放火的原因是因为汤家友到山上挖草药,茅草花扎脚,就顺路燃火。1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7日16时多点,李某1在家里看见果保咪山上有火烟,就打电话告诉丈夫朱某1,之后李某1来到果保咪山上看见干田某梁子也着火了,再次打电话告诉朱某1干田某梁子着火的情况。朱某1说他从望远镜看见汤家友从山上下来了。李某1与朱某1汇合后到汤家友家了解情况,之后李某1回家,朱某1去山上打火。果保咪山和干田某是海子哨村的集体山林,林权已经分到各家各户,山上长的多数是茅草,还有一些杂栎木。12、证人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7日17时许,毕某去果保咪山上收羊,走到干田某枣子树田边的大路上看见汤家友家地旁的路边着火,在距离着火处100米的大路上遇到汤家友背着一个篮子,手里拿着一把秧斧往回家的方向走。20分钟后,毕某看见朱某1骑着摩托车从果保咪山过来,就跟他说枣子树着火了,赶快去打火。朱某1说他看见是谁烧的了,还问汤家友哪里去了,毕某说他回家去了,朱某1就去追汤家友了。13、证人景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7日18时许,景某1和村委会工作人员、护林员到海子哨村救火,景某2安排其和杨某1到果保咪山路口守着,期间没有看见有人从山上下来。守了半小时左右朱某1来到路口说是汤家友放的火,随后景某1、杨某1和朱某3到汤家友家调查放火的情况,并在随身携带的小笔记本上做了记录,汤家友承认火是他放的,而且知道森林防火的相关政策,放火的原因是茅草花扎脚,汤家友在做记录的笔记本上签字并捺了手印。他们向汤家友宣传了森林防火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之后就去山上打火。打火的都是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护林员,村民都没有上去,上山扑火时没有看见其他陌生人在山上。被火烧的干田某和果保咪山林木是一些栎类灌木丛和茅草。1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景某2安排其和景某1在海子哨进村的路口守着,看守时没有人下山。后来杨某1、景某1和朱某1去汤家友家调查放火的情况。调查完他们又去干田某梁子扑火。扑火的都是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护林员,没有其他人上山扑火。火扑灭后,他们又把汤家友带到力石村委会调查汤家友到干田某和果保咪山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两次调查记录汤家友都签字捺手印了。山上的林木长势一般,多数是茅草,一小部分是栎木灌类。15、证人景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7日18时左右,海子哨护林员朱某1打电话给景某2告知果保咪山和干田某着火的情况。景某2叫朱某1去山上查看火情,然后组织人员赶往现场扑救。到海子哨村口,其安排景某1和杨某1在海子哨去果保咪山的路口守着查看沿途有些什么人从山上下来,其余人员上果保咪山打火。果保咪山的火打灭后,又从三家村岔路口上干田某扑火,去到干田某时明火已经熄灭,他们余火清理结束就返回村委会。打火期间景某1打电话给景某2说林火是汤家友故意放火引发的。之后景某2安排景某1等人到汤家友家询问放火的情况,后来又安排他们把汤家友带到力石村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安乐乡政府工作人员一起询问了汤家友放火的情况。汤家友说他到果保咪山和干田某上挖草药,山上茅草花扎脚,就用随身携带的火柴放火烧茅草。对两次调查的情况都做了记录,让汤家友自己确认签字及调查人员签字形成材料留存。参与上山扑救林火的是力石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和护林员,没有村民,没有发现山上有其他陌生人。干田某和果保咪山树木长势一般,都是一些栎类灌木和茅草。1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2与力石村委会工作人员、护林员到干田山和果保咪山打火的情况及事后在力石村委会对汤家友调查的情况。17、证人景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7日景某3和景某2等人去海子哨村果保咪山和干田某打火。在海子哨岔口遇到朱某1说火是汤家友烧的。去到干田某山脚(枣子树)看见放羊的毕某,毕某说看见汤家友在果保咪山挖草药。被烧的多数是杂草,还有少量不成材的杂木树。18、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景某2安排杨某2开着车到力石村委会拉工作人员及护林员去干田某和果保咪山打火的情况。19、被告人汤家友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12月17日8时,汤家友到果保咪山顶烤烟地下面的山林里挖草药,挖到下午16时许,汤家友坐在烤烟地边上吃完饭准备回家时,感觉茅草花扎脚,想着以后还要到山上挖草药,如果把茅草烧了,以后就方便上山挖草药了,汤家友就拿出随身携带的火柴把烤烟地旁边的一处茅草点燃,然后就往干田某方向走了。来到果保咪上与干田某相邻的山菁里休息时,汤家友再次用火柴把茅草点燃,然后往干田某方向继续走。来到干田某梁子后,又用火柴把干田某梁子上的一处茅草点燃。之后又顺着干田某梁子往前走来到他家枣子树田地里,汤家友又拿出火柴把枣子树田地路边上的茅草点燃。18时左右回到家后,朱某1和他妻子到汤家友家了解着火的情况,后来朱某1又和村委会的人到家里了解着火的情况,最后又把他叫到力石村委会了解情况,汤家友都承认了放火的事实。上列证据经法庭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汤家友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家友故意放火焚烧森林,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家友应受相应的刑罚处罚。量刑方面,被告人汤家友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汤家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家友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一仙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人民陪审员 普明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