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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执1047 申请执行人陈小虎与被执行人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柄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虎,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柄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047-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虎,男,汉族,1971年03月10日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宝鸡市大庆路139号院,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221331225Y。被执行人李柄江,男,汉族,1971年03月23日生,住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虎与被执行人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柄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1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柄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小虎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20万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