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30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文旭、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旭,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30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文旭,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颖如桥头右侧200米处。法定代表人:谢秀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生计,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黄文旭与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闽0524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文旭购房款人民币3248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并裁定冻结其银行账户,执行中,扣划执行到位金额120万元,尚余2048000元未执,暂查无被执行人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有执行价值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