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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诗凯与刘学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诗凯,刘学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78号原告:唐诗凯,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刘学兵,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诗凯与被告刘学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唐诗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诗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诗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唐诗凯承担。审判员  吴珉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阙芮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