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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锦兴、何礼影等与吴锦洪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锦兴,何礼影,吴锦洪,郑锦萍,郑焕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民初1094号原告:何锦兴,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原告:何礼影,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登华,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锦洪,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被告:郑锦萍,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市被告:郑焕源,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何锦兴、何礼影与被告吴锦洪、郑锦萍、郑焕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登华,被告吴锦洪、郑锦萍、郑焕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锦兴、何礼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在恩平市范围内以登报等形式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三被告��偿两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何锦兴是于2013年退休的恩平市民政局局长,是一名具有40多年工龄的老干部,另一原告何礼影是何锦兴的女儿。被告吴锦洪与被告郑锦萍是夫妻关系,被告郑锦萍与被告郑焕源是父女关系,从2017年4月份开始,三被告以原告何锦兴女儿何礼影与前女婿郑海彬骗取其钱财为由,多次自行或者纠集他人到原告何锦兴位于恩平市××路的住处对两原告进行诽谤和要挟,要求两原告为郑海彬偿还借款。2017年5月15日被告郑锦萍与一男子到恩平市民政局门口公开张贴印有侵犯两原告名誉权内容的纸张,由于原告何锦兴在恩平市民政局退休,原告何礼影是现恩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加上民政局属政府对外公开的办事部门、办事窗口,所以对两原告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制作并公开张贴、散布的纸张内容声称原告何锦兴是“违法违纪嫌疑人”、“贪官污吏、党内腐败分子”、“纵容女儿、女婿以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教唆女婿郑某潜逃”,并谎称原告何锦兴在恩平市拥有多块土地以及开设电子厂,家中有多台汽车等不实内容。而且,在2017年6月17日凌晨,三被告伙同他人对两原告居住的位于恩城锦塔路的房屋用油漆进行泼洒,造成门面两层大面积受到油漆的污染,对家人造成了影响,导致周围邻居以及路过群众不时对两原告指指点点,丑化了两原告的人格权。三被告在公众场合多次诽谤、诋毁两原告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捏造事实、歪曲真相的手段,以检举揭发原告何锦兴在任期间违法违纪问题为要挟,迫使原告何锦兴代替前女婿郑海彬偿还所谓借款。同时,也以通过丑化原告何礼影的目的要挟偿还与郑海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的借款。然而,两原告曾经多次向三被告提出要求查看郑海彬借款的依据,但三被告不但不能出示借条等借款依据,而且也说不清郑海彬借款的具体数额。为此,两原告也曾多次向三被告提出警告及建议,如果郑海彬确实借款不还,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诉讼方式向郑海彬追讨欠款,而不应通过以上诽谤、要挟、恐吓等手段要求两原告偿还。综上所述,三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名誉权,给两原告的生活、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客观地造成了社会对两原告评价的降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被告吴锦洪答辩称,1、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全部都是不属实,原告所说的两份大字报是由他书写的,不是由被告郑锦萍书写的,所书写的内容都是原告何礼影和郑海彬向被告借钱的时候自己所说的,所以是按照���们所说的制作这个大字报,制作的大字报一共有三份,但是都没有粘贴。2、三被告确实有去过原告的家里门口,但是三被告去原告的家里是因为原告何锦兴的女婿住在那里,三被告去原告的家里追账是正常的,并没有对两原告有过激的行为。被告郑锦萍答辩称,1、原告所欠债务属实,三被告去追账是正当,并且原告何礼影和其老公离婚的事情并没有告知被告,因为其老公郑海彬的母亲还是住在原告何礼影的家里照顾其家里人。2、原告何礼影主张三被告去民政局粘贴两原告的图像等信息,但是三被告并没有这样的行为,是由被告郑锦萍在原告何礼影下班的时候,将大字报交给何礼影并询问其老公的去向。3、原告何锦兴的财产是从两原告口中得知。原告诉状所述均不属实,原告所说的粘贴大字报和泼油漆均不是三被告所为。被告郑焕源答辩称,他并没有进行任何的粘贴,只是去追账而已。经审理查明,原告何锦兴与原告何礼影为父女关系,原告何锦兴为恩平市民政局的一名退休干部,原告何礼影为恩平市民政局一名在职工作人员。原告何礼影与案外人郑海彬于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12月19日协议离婚。被告吴锦洪与被告郑锦萍为夫妻关系,被告郑锦萍与被告郑焕源为父女关系。三被告因以与案外人郑海彬存在债务纠纷为由,到原告家中追债,并制作了三张大字报。本院认为,本案属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侵犯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侵犯名誉权是指侵权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损害公民、法人的���誉,使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应由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确实有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四大要素组成。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主要是侮辱和诽谤行为,构成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示性。诽谤行为应是不法传播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虚伪事实,或者不法发表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评论。两原告主张三被告主要通过以下两种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名誉权:1、通过制作并在原告的工作单位门口公开张贴带有诽谤内容的大字报,使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群散布了不属实的内容;2、三被告伙同他人在原告家门口大声宣扬,并用油漆对两原告居住的房屋进行泼洒,造成门面大面积受到油漆污染,对两原告造成影响,导致邻居及路过群众对两原告有所议论,丑化了两原告的人格。而三被告辩称大字报确实是由其制作并送至原告何礼影处,但并非是他们张贴在原告何礼影的工作单位门口;三被告也确实曾因追讨债务的问题聚集在原告家门口,但并无其他过激行为。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仅能证明被告制作了大字报,但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公开张贴或公开派发给社会不特定人群;另根据原告提供其住处的监控截图及报警回执证实,三被告等人确实曾出现在原告住处,但并未能证明三被告实施了对原告住处进行泼洒油漆的行为。三被告以与案外人郑海彬存在债务纠纷为由,而制作未经查证属实的大字报的行为确实存在不妥,给原告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三被告应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考虑到三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对外进行散布或张贴,未造成向不特定人群散播不实内容的情况,原告也并未提供��据证明自己名誉受损(即社会评价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无法证明三被告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原告的主张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锦兴、何礼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何锦兴、何���影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登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慕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