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代飞与梅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飞,梅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272号原告:代飞,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喜平,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都大道南侧鑫皖广场C1#S111、S112号,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0198154H(1-1)。负责人:杨鹏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飞诉被告梅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飞撤回对被告梅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飞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