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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德荣、王艳与梁鸿波、高华、梁新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荣,王艳,梁鸿波,高华,梁新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980号原告:高德荣,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住址铁力市。原告:王艳,女,953年8月6日出生,住址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鸿波,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告:高华,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告:梁新悦,女,1999年8月6日出生,住址铁力市。原告高德荣、王艳与被告梁鸿波、高华、梁新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高德荣、王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高德荣、王艳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德荣、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高德荣、王艳负担。审判员 丁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