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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执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与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亚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亚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鼎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万家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金福音,赖爱芳,金灵丰,佘蓉,金灵满,张谦和,金沪敏,金自在,张大鹏,钱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0执2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黄勤。被执行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钱康。被执行人上海亚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汤道喜。被执行人上海鼎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马卫春。被执行人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杨爱莲。被执行人万家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汤道喜。被执行人金福音,男,1950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赖爱芳,女,1952年4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金灵丰,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佘蓉,女,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金灵满,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张谦和,女,1980年3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金沪敏,女,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金自在,男,2005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理人金灵丰(系金自在之父),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张大鹏,男,1949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钱康,男,19621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四村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沪0110民初601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与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亚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鼎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万家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金福音、赖爱芳、金灵丰、佘蓉、金灵满、张谦和、金沪敏、金自在、张大鹏、钱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996,293.60元,并支付截止到2016年3月39日的利息人民币436,162.75元及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人民币8,996,293.6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上海亚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鼎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万家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金福音、赖爱芳、金灵丰、佘蓉、金灵满、张谦和、金沪敏、金自在、张大鹏、钱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77,8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83,94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谦和、张大鹏、金自在名下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赵昆公路XXX弄XXX号房屋,现暂无法执行。又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郭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