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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7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鑫恒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鑫恒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7898号原告:武汉市鑫恒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钢洲花园5-2-101。法定代表人:袁卫星。委托代理人:汪一雄,湖北邺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童,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武汉市鑫恒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鑫恒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市鑫恒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