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5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秀英与杨德才、杨德琼、杨德忠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英,杨德才,杨德琼,杨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539号申请执行人:田秀英,女,1935年8月27日出生,宜良县人,农民,住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杨德明,系田秀英儿子。被执行人:杨德才,男,1958年6月5日出生,宜良县人,农民住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杨德琼,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宜良县人,农民,住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杨德忠,男,1969年5月4日出生,宜良县人,农民,住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秀英与被执行人杨德才、杨德琼、杨德忠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989.73元。被执行人杨德才、杨德琼、杨德忠分别履行了1329.91元案款,三人合计共履行3989.73元。本案至此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田秀英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执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锦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