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詹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詹秀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315号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宋晓林,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广东,男,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安,吉林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秀芳,女,1953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绿园区。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詹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臧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