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咸阳宏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咸阳宏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财保36号申请人:咸阳宏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超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侃,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法定代表人:童斌。被申请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法定代表人:童斌。申请人咸阳宏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申请人咸阳宏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咸阳宏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胡燕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子霞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