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春阳与杨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阳,杨筱晔,杨伟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685号原告:刘春阳,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园,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裙,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筱晔,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伟杰,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水平,女,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98号新时空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陈小印。诉讼代理人:王越,女,汉族,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阳诉被告杨伟杰、杨筱晔、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春阳于2017年10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阳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阳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刘春阳负担。审判员 雷金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