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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程大伟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大伟,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869号原告:程大伟,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波,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72086949。法定代表人:卢爱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系公司员工。原告程大伟诉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程大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大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大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费用2881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大伟负担。审 判 长  XX娜审 判 员  孔慧娟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霄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