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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文义与陈红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义,陈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义,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陈红文,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陈文义与被执行人陈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4日作出(2016)湘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红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陈文义借款本金50538068.15元及截止2016年9月13日止的利息6822639.2元,后续利息按15‰的月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陈红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陈文义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6%的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334104元,由被告陈红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2017)湘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陈文义与被执行人陈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会明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