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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4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4729孟玲与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玲,程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4729号之一原告:孟玲,女,1968年11月2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程梁,男,1965年7月3日生,住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兴成,江苏红彬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玲与被告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孟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4440元,减半收取72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0元,由原告孟玲负担。审判员 陈 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