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4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4729孟玲与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玲,程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4729号之一原告:孟玲,女,1968年11月2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程梁,男,1965年7月3日生,住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兴成,江苏红彬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玲与被告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孟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4440元,减半收取72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0元,由原告孟玲负担。审判员 陈 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