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7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顺康药业连��有限公司、天津俊城恒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顺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天津俊城恒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7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顺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10号水郡花园A座底商三层。法定代表人:常绍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仁杰,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俊城恒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59号202。法定代表人:冯自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B区9层。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市顺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俊城恒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顺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顺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顺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65元,减半收取323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顺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萍会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封占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