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志平、张洋梅与邵东恒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平,张洋梅,邵东恒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3267号原告曾志平,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张洋梅,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邵东恒伟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中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3975613231。法定代表人:易明。原告曾志平、张洋梅与被告邵东恒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志平、张洋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平、张洋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曾志平、张洋梅负担。审 判 员 李红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袁艺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