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蒙三娣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三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323号原公诉机关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蒙三娣,绰号“阿周”,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蒙三娣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粤1204���初2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蒙三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蒙三娣,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蒙三娣去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要南一路蔚蓝国际幼儿园空地处,乘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六角匙、套筒将被害人龙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H×××××号白色豪爵牌HJ100T-7MC型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87元)的车头锁拧开,然后启动摩托车驶离现场,并于当日将摩托车售卖给他人。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蒙三娣因吸毒成瘾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7月21日,被告人蒙三娣在肇庆市高要区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向公安人员交代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到案经过、拘留证、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机动车查询信息、作案工具查找说明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龙某2的陈述、被告人蒙三娣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等证据证实。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蒙三娣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蒙三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蒙三娣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盗窃的犯罪行为,依法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三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诉人蒙三娣提出:原判量刑重,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蒙三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龙某2的陈述、上诉人蒙三娣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蒙三娣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蒙三娣的犯罪情节及其累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蒙三娣提出的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蒙三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蒙三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蒙三娣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盗窃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蒙三娣的上诉意见,经查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仲伟代理审判员  秦 雯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