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7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与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996号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佳林,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立燕,陕西慈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李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5元,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992.5元,由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高阳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