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冯小翠与平舆县杂粮粥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翠,平舆县杂粮粥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808号原告:冯小翠,女,汉族,1968年9月12日,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平舆县杂粮粥铺。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街西段北侧。该粥铺户主苏强,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喜顺,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与苏强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翠诉被告平舆县杂粮粥铺劳动者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翠以自己尚不能作伤残评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小翠负担。审 判 长  崔新民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