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康宁与王彬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康宁,王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崔康宁,男,汉族,1962年4月7日生。现住:长安区。被执行人:王彬彬(又名王彬),男,汉族,1983年2月8日生。现在:陕西省咸阳市世纪大道南海家缘小区。本院在执行崔康宁与王彬彬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王彬彬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7〕第0040号裁决书指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友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