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4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军泰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军泰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强橡塑有限公司,东营市黄海轮胎有限公司,李伟,杜建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20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6号。负责人:王晓华,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山东军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东营市华强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灶户王村。法定代表人:王华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海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皂李村。法定代表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伟,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杜建立,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军泰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强橡塑有限公司、东营市黄海轮胎有限公司、李伟、杜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5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泰化工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水分理处9050105304442050001318账户存款5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