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唐克成与克旗宇宙地镇刘营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克成,克旗宇宙地镇刘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唐克成,男,56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燕北小区五号楼。被执行人:克旗宇宙地镇刘营子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克旗宇宙地镇刘营子村。法定代表人王增文,主任。本院在执行唐克成与克旗宇宙地镇刘营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克旗宇宙地镇刘营子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