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米某1、米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某1,米某2,米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米某1,女,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丛台区,证件号码130403195404061524。申请执行人米某2,女,汉族,住所地邯郸市被执行人米某3,地址复兴区。申请执行人米某1、米某2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米某3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米某1、米某2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米某3偿还继承纠纷款36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