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汉明与史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明,史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3040号原告:刘汉明,退休职工。被告:史志刚,56岁,农民原告刘汉明诉被告史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刘汉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史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明撤回对被告史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刘汉明承担。审判员董朝旭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