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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金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宿晓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宿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4018号原告:河北金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A区负一层南区88号。法定代表人:韩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双英、张圆,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晓英,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晓英服务金彤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金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金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