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城南分理处、青岛市胶州永安农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城南分理处,青岛市胶州永安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8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城南分理处,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刘家村。负责人:廉世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市胶州永安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家林。法定代表人:赵修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城南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青岛市胶州永安农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特字第12民事裁定书]中,执行标的为2157960.2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把被执行人青岛市胶州永安农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任何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执2892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怀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