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武秦蕊与武力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秦蕊,武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武秦蕊,女,200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合阳县育才小学上学,住合阳县金峪镇抜丁村,学生。身份证号码:6105242006********。法定代理人朱丽娟,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金水路阿波罗小区*号楼*楼*户,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武秦蕊之母。身份证号码:612132198011078021.被执行人武力锋,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金峪镇拔丁村*组,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武秦蕊之父。身份证号码:6121321977********。申请执行人武秦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力锋给付2015年2月13日至2017年7月共30个月抚养费6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0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核实,被执行人武力锋所有的陕AJ20**奥迪牌小桥车因欠扬贵奇借款已被其扣押,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外出下落不明,案件无法进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4执2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