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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苏日嘎与呼德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日嘎,呼德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2246号原告:苏日嘎,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幼儿园教师,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德尔,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区号。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日嘎诉被告呼德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日嘎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呼德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日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日嘎撤回对被告呼德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一十月六日书记员  魏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