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苏日嘎与呼德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日嘎,呼德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2246号原告:苏日嘎,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幼儿园教师,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德尔,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区号。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日嘎诉被告呼德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日嘎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呼德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日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日嘎撤回对被告呼德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一十月六日书记员 魏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