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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贾章龙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章龙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章龙,男,1984年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章龙犯抢夺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章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贾章龙尾随颜某至瑞安市玉海街道硐桥社区东郊巷内,乘颜某不备夺取其夹在腋下的钱包并致其倒地受伤。该钱包内有人民币3800元、××手机1部及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市民卡、中国建设银行卡、××礼金卡、职工食堂专用卡各1张。经估价,被夺手机价值计人民币1667元。经鉴定,被害人颜某的主要损伤为右前臂、双膝部软组织挫、擦伤(挫伤面积累计超过15.0㎝2,擦伤面积累计超过20.0㎝2),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月15日,被告人贾章龙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查获人民币2200元。后公安人员在其位于上望街道××苑××幢××单元××室的家中查获手机、银行卡、市民卡、礼金卡、食堂专用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物品。现上述财物均已发还给被害人颜某。同月25日,被告人贾章龙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颜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章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颜某的陈述、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收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章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章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章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