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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8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达怀山与刘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怀山,刘万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8099号原告:达怀山,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飞,系凉州区黄羊镇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万兴,男,年龄不详,住凉州。原告达怀山诉被告刘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刘万兴住址不明,原告达怀山亦不能提供被告目前的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达怀山不能提供被告刘万兴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万兴送达地址,该被告处于不明确状态,致使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达怀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秉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寇明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