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共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勒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共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勒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211民初3815号原告:厦门共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39号7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98725Q。法定代表人:贾艾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婷,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阳勒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西南八西路1-4号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P44M02Q。法定代表人:贾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爽,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共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勒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共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沈阳勒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向厦门共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5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5日利息为5382.40元。以上本息暂合计为261382.40元;2.沈阳勒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本院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沈阳勒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厦门共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6000元,自2017年12月起,每月21日前支付厦门共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至2018年6月份全部还清。二、被告沈阳勒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在每月支付厦门共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40000元的同时支付同期利息【利率以年利率6%计算,2017年12月21日前支付货款40000元及本月利息(以256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20742.4元,之后每月以所欠货款数额为基数逐月计算】。三、被告沈阳勒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若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在逾期15日后,原告厦门共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就所有未付款项及双倍利息(年利率12%)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沈阳勒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前支付本案诉讼费2610元给原告厦门共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民事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5221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厦门共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詹锦林法官助理 张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达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