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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翁振华、李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振华,李喜亮,杨学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3执2464号被罚款人:翁振华,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罚款人:李喜亮,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罚款人:杨学桥,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翁振华、李喜亮、杨学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翁振华、李喜亮、杨学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翁振华、李喜亮、杨学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翁振华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二、对被执行人李喜亮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三、对被执行人杨学桥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